婚宴上澳洲大龙虾变成澳洲的龙虾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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菜单上明明写着“澳洲大龙虾”,可等婚宴当天上桌的却是“小青龙”,这两者每份价格相差三四百块钱,为此觉得被欺诈的新郎赵先生要求酒店赔偿,双方理论半年多无果后,最终还是闹到了法院。

去年7月,准备年底结婚的赵先生在义乌一家酒店以每桌元的价格预订了22桌婚宴,双方签订了一份《酒店宴会订单》,明确约定了婚宴时间、宴会标准、桌数、宴会厅等,但对于菜品没有进行详细描述,只是口头约定。

到了12月,婚礼如期举行,不过让赵先生疑惑的是,婚宴上当初约定的明星款菜品——“澳洲大龙虾”不知道为什么变成了“小青龙”(澳洲淡水龙虾,属于小龙虾)。

赵先生和家人认为澳洲大龙虾应当为“澳洲龙虾”这一特指海产品,每份小青龙价格比澳洲大龙虾便宜三四百,酒店存在欺诈行为,要求进行3倍赔偿。

酒店则解释,小青龙也是澳洲所产的龙虾,是澳洲龙虾的一种,况且综合考量双方约定的每桌元的席面价格及其他菜品种类、数目,菜单所指的“澳洲大龙虾”本就是小青龙,所以酒店不存在违约,不需要赔偿,而赵先生应该按照约定期限支付6.3万余元餐费。

到底是“澳洲龙虾”还是“澳洲的龙虾”?双方对此各执一词,在僵持了半年多无法协商一致后,赵先生只好诉到义乌市人民法院。

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后,承办法官指出双方仅对婚宴的时间、桌数、宴会厅进行了约定,并没有就婚宴中的菜品进行明确约定,后续也没有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一十条的就菜品等事项进行补充约定,导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。

考虑到酒店告诉赵先生该道菜品为“澳洲大龙虾”,给赵先生造成了一定的误导,同时结合消费婚宴其他菜品的数目、种类、婚宴的整体定价以及赵先生已经实际消费的事实,法官建议就该道菜品产生的争议在未付款项中酌情予以扣除。

听了法官的建议,双方当事人在认识到自身不足后,均表示愿意各退一步,最终达成和解协议。酒店方给赵先生扣除了近2万元价款,赵先生则支付了剩余的4.5万元尾款。

对于此事,法官解释,合同的标的、数量、价格等合同的必备条款,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,否则不利于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。因此,当事人在订立宴席时,应选择和酒店签订书面合同,并在合同中对宴席时间、菜品种类、数量、价格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,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。此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一十条、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,如果合同生效后,当事人就质量、价款或者报酬、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可以协议补充,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,应当按照合同相关条款、交易习惯、或者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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